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易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408號上訴人 蘇九閔 訴訟代理人 黃柳玫 上訴人 蘇平村 被上訴人 許政崇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書記官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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