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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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3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國榮輔佐人張王三妹選任辯護人陳世昕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508號、110年度偵字第2575號、110年度偵字第2600號、110年度偵字第2686號、110年度偵字第3730號、110年度偵字第3853號),本院認適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己○○犯如附表編號1至11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11
主文欄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至11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己○○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被告先後11次所為毀損他人物品之犯行間,毀損之時間、地點可以區別,毀損車輛之位置、方式亦有差異,是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被告所犯11罪應予分論併罰。
(二)查被告雖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分別以108年度竹簡字第9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109年度竹北簡字第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2案件,經該院以109年度聲字第9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嗣於民國109年9月29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然檢察官應就被告構成累犯事實指出證明方法之具體內涵。所謂檢察官應就被告構成累犯事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係指檢察官應於法院調查證據時,提出足以證明被告構成累犯事實之前案徒刑執行完畢資料,例如前案確定判決、執行指揮書、執行函文、執行完畢(含入監執行或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數罪係接續執行或合併執行、有無被撤銷假釋情形)文件等相關執行資料,始足當之。至一般附隨在卷宗內之被告前案紀錄表,係司法機關相關人員依憑原始資料所輸入之前案紀錄,僅提供法官便於瞭解本案與他案是否構成同一性或單一性之關聯、被告有無在監在押情狀等情事之用,並非被告前案徒刑執行完畢之原始資料或其影本,是檢察官單純空泛提出被告前案紀錄表,尚難認已具體指出證明方法而謂盡其實質舉證責任。又檢察官雖未主張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本院因而未論以累犯或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然基於累犯資料本來即可以在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中予以負面評價,自仍得就被告可能構成累犯之前科、素行資料,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審酌事項,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無故持石頭刮、砸或其他不詳方式毀損告訴人庚○○、丑○○○、丙○○、丁○、辛○○○、乙○○、寅○○、壬○○、子○○、甲○○、戊○○等人之車輛,顯見其法治觀念淡薄,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致告訴人等受有損害,所刮損之車輛多達11輛,且迄未能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賠償渠等所受損害,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考量被告有多項犯罪之前科紀錄(含前述所載之素行資料),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附卷可憑,素行不佳,並斟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暨被告自 陳國中 肄業之智識程度、曾做過鐵工之工作、離婚、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現分別就讀高中及國中)、均由親戚扶養、其與母親同住並相互扶持、家庭經濟狀況貧寒、現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127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亦即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該條第5款明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爰審酌被告就本案11次毀損犯行,犯罪手法、行為態樣雷同,均係侵害財產法益,罪質相當,且犯罪時間相近,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不大,應避免對各罪重複非難,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並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則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故綜合考量被告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等情,就如附表編號1至11所處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定刑後雖已逾有期徒刑6月,惟依刑法41條第8項之規定,仍得易科罰金,爰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慧中提起公訴,檢察官癸○○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劉嘉綸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時間地點毀損情形主文1110年6月25日晚上某時至26日上午5時前某時許臺東縣臺東市南一街31巷口引擎蓋、左側車身、後車尾及車頂烤漆刮損己○○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同上臺東縣臺東市南一街31巷口引擎蓋、右側車身及車頂烤漆刮損己○○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同上臺東縣○○市○○街00巷0號前引擎蓋、右側車頭至車尾烤漆刮損及右側板金凹損己○○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同上臺東縣○○市○○街00號前引擎蓋、左側車頭至車尾烤漆刮損己○○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同上臺東縣臺東市更生北路82巷口引擎蓋、後車廂及左側車身烤漆刮損己○○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110年7月24日上午2時許臺東縣○○市○○○路000號前車頭、左側前後車門烤漆刮損己○○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同上臺東縣○○市○○○路000號前左側車頭至左後車門烤漆刮損己○○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同上臺東縣○○市○○○路000號前左側車頭至左後車門烤漆刮損己○○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110年8月1日上午3時1分許臺東縣○○鄉○○村○○路000○0號左側葉子板、車身烤漆刮損己○○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110年11月16日9時50分臺東縣臺東市臺9線354公里處前、後擋風玻璃破損、前後車燈破損、引擎蓋刮傷、雨刷毀損己○○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10年10月31日6時31分臺東縣○○市○○街00號旁空地左側車身烤漆刮損、雨刷毀損己○○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2508號110年度偵字第2575號110年度偵字第2600號110年度偵字第2686號110年度偵字第3730號110年度偵字第3853號
被告己○○男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鎮○○里○○路0段000
巷000號居臺東縣○○市○○街000巷00號(指定送達地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己○○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分別以108年度竹簡字第9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109年度竹北簡字第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9年9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基於毀損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在附表所示處所,以石頭刮、砸或其他不詳方式,毀損庚○○、丑○○○、丙○○、丁○、辛○○○、乙○○、寅○○、壬○○、子○○、甲○○、戊○○等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車輛,致該等車輛受有如附表所示之毀損情形而不堪用,足生損害於庚○○等人。嗣為庚○○等人發覺車輛遭到毀損報警循線追查,始悉上情。
二、案經庚○○、丑○○○、丙○○、丁○、辛○○○、乙○○、寅○○、壬○○、子○○、甲○○、戊○○訴由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坦承於上開時、地在場。2證人即告訴人庚○○、丑○○○、丙○○、丁○、辛○○○、乙○○、寅○○、壬○○、子○○、甲○○、 施炳霖 、 邱士峯 、戊○○於警詢之證述證明告訴人庚○○、丑○○○、丙○○、丁○、辛○○○、乙○○、寅○○、壬○○、子○○、甲○○、戊○○所有如附表所示車輛分別於上開時、地,遭毀損之事實。3刑案現場測繪圖、刑案現場暨監視錄影截圖照片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毀損告訴人庚○○、丑○○○、丙○○、丁○、辛○○○、乙○○、寅○○、壬○○、子○○、甲○○、戊○○所有如附表所示車輛之事實。4附表所示車輛之車籍資料佐證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己○○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佐,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檢察官謝慧中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書記官廖承志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時間告訴人車輛地點毀損情形備註1110年6月25日晚上某時至26日上午5時前某時許庚○○8W-6780號自小客車臺東縣臺東市南一街31巷口引擎蓋、左側車身、後車尾及車頂烤漆刮損110年度偵字第2508號2同上丑○○○AMS-6300號自小客車臺東縣臺東市南一街31巷口引擎蓋、右側車身及車頂烤漆刮損110年度偵字第2508號3同上丙○○BFB-1011號自小客車臺東縣○○市○○街00巷0號前引擎蓋、右側車頭至車尾烤漆刮損及右側板金凹損110年度偵字第2508號4同上丁○BGF-2990號自小客車臺東縣○○市○○街00號前引擎蓋、左側車頭至車尾烤漆刮損110年度偵字第2508號5同上辛○○○WU-3985號自小客車臺東縣臺東市更生北路82巷口引擎蓋、後車廂及左側車身烤漆刮損110年度偵字第2508號6110年7月24日上午2時許乙○○AAK-3039號自小客車臺東縣○○市○○○路000號前車頭、左側前後車門烤漆刮損110年度偵字第2600號7同上寅○○BDV-0800號自小客貨車臺東縣○○市○○○路000號前左側車頭至左後車門烤漆刮損110年度偵字第2600號8同上壬○○9386-K2號自小客車臺東縣○○市○○○路000號前左側車頭至左後車門烤漆刮損110年度偵字第2600號9110年8月1日上午3時1分許子○○3091-RK號自小客車臺東縣○○鄉○○村○○路000○0號左側葉子板、車身烤漆刮損110年度偵字第2686號10110年11月16日9時50分甲○○LV-5658號自小客車臺東縣臺東市臺9線354公里處前、後擋風玻璃破損、前後車燈燈破損、引擎蓋刮傷、雨刷毀損110年度偵字第3730號11110年10月31日6時31分戊○○AVN-1363號自小客車臺東縣○○市○○街00號旁空地左側車身烤漆刮損、雨刷毀損110年度偵字第385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