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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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551號原告活全機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鎮松 被告 張益坪
林佳利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6,1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訴訟代理人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書記官吳淑願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勞補 字第 551 號裁定(109.11.30)【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勞專調 字第 13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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