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52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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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5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5278號債權人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奇鴻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奇鴻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又未提出債務人未成年時簽訂本件契約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或承認之文件等相關證據以釋明本件請求之事實理由,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7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11月1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