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職業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434號原告 嚴怡如 寄大里仁化郵政第35號信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傷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以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四)本件訴訟請求權基礎事實及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書記官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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