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27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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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2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2700號聲請人乙盛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東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力佑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蔡志鎬 、 林信介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力佑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址設於新北市泰山區,相對人蔡志鎬設籍之住所則位於新北市淡水區,均非本院轄區。另卷內資料均無相對人林信介之住所位於本院轄區之資訊,請經本院職權調查聲請人所稱「臺中市○○區○○街○○巷○號6樓」地址之相關戶籍資料均查無資料,難認本院有何管轄權。是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