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倩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9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倩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黃倩怡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前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各罪,附表編號4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5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均為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已於105年3月11日請求檢察官就前開各罪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前經本院104年度訴緝字第17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刑,前經本院104年度訴緝字第16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附表編號7至14所示之刑,前經本院104年度訴緝字第16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3月確定,基於不利益禁止原則,本院另定應執行刑時,應受其拘束,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亦不得易科罰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邁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附表:受刑人黃倩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㈠┌──────┬───────────┬───────────┬───────────┐│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3年10月29日│103年10月29日│104年7月8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2751號│104年度毒偵字第2751號│104年度毒偵字第207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71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71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23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9月8日│104年9月8日│104年11月1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71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71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232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9月16日│104年9月16日│104年11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得│不得│不得││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2前經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附表:受刑人黃倩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㈡┌──────┬───────────┬───────────┬───────────┐│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年8月(判2次│有期徒刑3年7月(判4次││││)│)│├──────┼───────────┼───────────┼───────────┤│犯罪日期│104年7月9日│103年9月18日│103年9月20日││││103年9月19日│103年9月22日│││││103年9月23日│││││103年9月25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2070號│104年度偵字第1220號│104年度偵字第122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232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67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6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1月10日│104年12月3日│104年12月3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232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67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67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11月10日│104年12月28日│104年12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得│不得│不得││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5、6前經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附表:受刑人黃倩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㈢┌──────┬───────────┬───────────┬───────────┐│編號│7│8│9│├──────┼───────────┼───────────┼───────────┤│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7年9月│有期徒刑7年8月(判5次│││││)│├──────┼───────────┼───────────┼───────────┤│犯罪日期│103年6月13日│103年6月18日│103年6月6日│││││103年6月9日│││││103年6月18日│││││103年9月11日│││││103年10月8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9572號│103年度偵字第19572號│103年度偵字第19572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68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68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6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2月1日│104年12月1日│104年12月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68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68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68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2月22日│105年2月22日│105年2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不得│不得│不得││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7至14前經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3月。│└──────┴───────────────────────────────────┘附表:受刑人黃倩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㈣┌──────┬───────────┬───────────┬───────────┐│編號│10│11│12│├──────┼───────────┼───────────┼───────────┤│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判5次│有期徒刑3年9月(判7次│有期徒刑3年8月(判2次│││)│)│)│├──────┼───────────┼───────────┼───────────┤│犯罪日期│103年6月17日│103年5月23日│103年5月19日│││103年9月17日│103年6月1日│103年6月18日│││103年9月24日│103年6月8日││││103年10月4日│103年6月17日││││103年10月29日│103年9月8日│││││103年9月23日│││││103年9月25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9572號│103年度偵字第19572號│103年度偵字第19572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68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68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6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2月1日│104年12月1日│104年12月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68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68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68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2月22日│105年2月22日│105年2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不得│不得│不得││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7至14前經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3月。│└──────┴───────────────────────────────────┘附表:受刑人黃倩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㈤┌──────┬───────────┬───────────┬───────────┐│編號│13│14│15│├──────┼───────────┼───────────┼───────────┤│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轉讓禁藥│├──────┼───────────┼───────────┼───────────┤│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8月(判2次│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3年9月28日│103年9月8日│103年10月28日│││103年10月5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9572號│103年度偵字第19572號│103年度偵字第19572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68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68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6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2月1日│104年12月1日│104年12月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68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68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68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2月22日│105年2月22日│105年2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不得│不得│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罰金之案件│││會勞動│├──────┼───────────┴───────────┴───────────┤│備註│編號7至14前經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