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2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2401號原告 何政勳 被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略謂:被告明知原告繳交之款項因郵局作業錯誤致該期款項並未入帳,經與被告聯繫,惟被告皆覆以無法修改相關作業流程,而使聯徵中心留有原告不良紀錄,故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又原告住居所活動中心在高雄,故被告之侵權行為對原告造成名譽損害結果地亦在高雄等語。經查原告之住居所位於高雄市左營區,即侵權行為地係在高雄市左營區,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