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2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205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月禎
吳東坤余思函余雨蓁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調偵字第8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余月禎、吳東坤、 余思涵 、余雨蓁(下稱被告4人)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4人於準備程序中均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等自白及卷附其他證據,已足認定其等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書記官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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