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9號聲請人 陳慧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民事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書記官張西武┌───────────────────────────────────────────────┐│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顏榮俊 │有限責任彰化第│103年7月21日│47,100元│AA0000000│││││五信用合作社總││││││││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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