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6號聲請人億昇倉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永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民事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書記官張西武┌───────────────────────────────────────────────┐│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恒美化工股份有│華南銀行鹿港分│103年7月31日│3,593,683元│LD0000000││││限公司 林承亮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