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62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前因被告甲○○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在案。
二、茲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香君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