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5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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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5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龘譁具保人陳思妤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思妤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思妤因被告趙龘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經審閱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在監在押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足認被告現今並未遭拘禁於監所內,且經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執行,復經拘提未獲,而具保人經通知後,亦未督促被告到案執行,足見被告顯已逃匿甚明。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冠涵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