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883號聲請人 劉振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再興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故聲請人應繳納1,000元之裁判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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