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75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理人方擴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阮氏 金鑾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本件抵押權設定最高限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0,000元,聲請人應繳納2,000元之裁判費。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291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三、請提出本件催告債務人 孔志成 清償欠款催告函之收件回執(或郵件退回信封封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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