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68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市○○段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1975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二、請提出相對人徐◯◯(即上開不動產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本件聲請其中借款金額新臺幣(下同)4,700,000元債權部分,經核約定書第五條有關期限利益之喪失規定,「借款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貴行得酌情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但貴行依下列第㈣款至第㈦款之任一事由為前揭主張時,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借款人後,始生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而上開借款係依第㈣款(借款人對貴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行使加速條款之約定,故應提出書面通知、催告債務人 徐嘉若 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催告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四、請提出可看出本件聲請借款現欠本金金額之明細查詢。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