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3號聲請人 陳寬榕
陳佳綿 陳敬洲 相對人鈦星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雲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拾萬壹仟參佰柒拾伍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參佰柒拾伍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書記官洪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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