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81號債權人高雄市大社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許萬福 債務人 吳彥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肆拾萬陸仟肆佰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
┌──────┬───────────────┬─────────────────┐│本金│利息│違約金││││││(新台幣)├─────────┬─────┼─────────┬───────┤││期間(民國)│利率│期間(民國)│利率│││││││├──────┼─────────┼─────┼─────────┼───────┤││自105年08月07日起│1.89%│自105年08月07日起│按左列利率10%│││至105年09月23日止││至105年09月23日止│││├─────────┼─────┼─────────┼───────┤││自105年09月24日起│1.82%│自105年09月24日起│按左列利率10%│││至106年02月06日止││至106年02月06日止│││2,406,493元├─────────┼─────┼─────────┼───────┤││自106年02月07日起│1.82%│自106年02月07日起│按左列利率20%│││至106年07月06日止││至106年07月06日止│││├─────────┼─────┼─────────┼───────┤││自106年07月07日起│2.22%│自106年07月07日起│按左列利率20%│││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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