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407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貳拾柒萬肆仟零壹拾貳元,及如附表
㈠、㈡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民國93年6月2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100,
000(即附表㈠編號①所示借款),約定借款期限自93年6月8日起至113年6月8日止,並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計算;政府補貼利率為0.25%,借款人實際支付利率減政府補貼利率2.3%計付。若政府不補貼,應追溯自政府不補貼之日起改按原告當時定儲利率指數加2.75%計算。未按期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按約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
嗣被告自95年12月8日即未依約繳付本息,尚積欠如附表㈠編號①所示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㈡被告另於94年7月7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即附表㈠編
號②所示借款),約定借款期限自94年7月7日起至95年7月7日止,利息按年息11.303%固定計付,未按期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按約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嗣被告自95年9月21日起即未依約定償還本息,尚積欠如附表㈠編號②所示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㈢被告另曾於93年6月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定被告王
茂陽得在核定之信用額度內持信用卡向原告之特約商店消費,由原告墊款後,再由被告償還,逾期則加計年息17%之利息,如未按期履行,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詎被告自95年3月8日起即未依約定繳款,尚有如附表㈡編號①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爰本於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二、被告對於積欠原告借款及信用卡費之事實並不爭執,惟以原告未告知繳息遲延,且被告願以分期清償之方式給付欠款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影本、利率歷史資料表、卡友理財貸款契約書、信用卡申請書借據各1份及繳款明細3份為證,堪信為真實。被告固以前揭情詞抗辯,惟查:兩造所簽定之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第3條已約定被告就所借款項應自93年7月
8日起按月清償及攤還本息;另卡友理財貸款契約第4條亦約定借款期間內,本息合計超過限度而未即償還超過數額時,視為全部到期。是兩造就借款之清償期已事前約定。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定有明文,換言之,原告即使未經催告,被告仍應負給付遲延之責任。又因兩造就先前分期清償已約定一期未給付視為全數到期,則被告一旦給付遲延,期限利益即喪失,自不得再要求分期清償。被告此部分之抗辯為無理由,不足採憑。
四、又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規定甚詳。被告依約清償前揭本息,依其與原告間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而尚欠上述借款、利息、違約金未予清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欠款、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書記官李崑良附表㈠┌─┬─────┬─────┬─────┬─────┬─────┬─────────────┐│編│初貸金額│未償金額│借款期間│利息起算日│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新臺幣)│(民國)│(民國)│││├─┼─────┼─────┼─────┼─────┼─────┼─────────────┤│①│1,100,000│1,076,604│93.6.8至│95年12月8│年息4.93%│自96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元│元│113.6.8│日起至清償││,逾期在6個以內者,按上開││││││日止││利率10%,超過6個月按上開││││││││利率20%計算。│├─┼─────┼─────┼─────┼─────┼─────┼─────────────┤│②│100,000元│104,603元│94.7.7至│95年9月21│年息11.303│自95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95.7.7│日起至清償│%│,逾期在6個以內者,按上開││││││日止││利率10%,超過6個月按上開││││││││利率20%計算。│└─┴─────┴─────┴─────┴─────┴─────┴─────────────┘附表㈡┌─┬─────┬─────┬─────┬─────┬─────┬─────────────┐│編│初貸金額│未償金額│借款期間│利息起算日│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新臺幣)│(民國)│(民國)│││├─┼─────┼─────┼─────┼─────┼─────┼─────────────┤│①│(信用卡)│92,805元││95年3月8日│年息17%│自95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逾期在6個以內者,按上開││││││止││利率10%,超過6個月按上開││││││││利率20%計算。│└─┴─────┴─────┴─────┴─────┴─────┴─────────────┘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