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簡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字第113號

原告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賴耀仁

被告 郭國安

郭國村

郭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具狀聲請閱卷,並於閱卷完畢後2日內補正以被繼承人 郭吳梅 之全體遺產為本件訴訟標的,及繳納裁判費差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應以被繼承人之全體遺產為訴訟標的,於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故本件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應對被繼承人郭吳梅之全部遺產為之。原告應補正以被繼承人郭吳梅之「全體遺產」【請參109年度六簡字第218號卷內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之記載】為本件訴訟標的,並提出正確「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及繕本。

三、本件應按債務人 郭國增 可分得之遺產,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閱卷完畢後2日內,依全部遺產及應繼分比例計算結果,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扣除原告已繳之裁判費,補繳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差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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