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7年度竹東簡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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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東簡字第13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志全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
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
證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案經本院定於民國97年9月24日在本院竹東簡易庭開庭
審理,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應訊,而兩造訂立之信用貸
款約定書第24條既約定:「就本約定書涉訟時,貴行及立約
人均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乙節,
業據原告提出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一紙附
卷可稽,足見兩造合意若有涉訟時,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則本案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蔡玉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