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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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157號原告 陳棟成 被告耀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耀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聲請退還溢收之第一審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溢繳之第一審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1萬2,573元應予退還。
理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9萬7,900元,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勞抗字第10號裁定確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又本件屬確認僱傭關係、給付工資或退休金之訴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293元,但原告之前繳交1萬6,866元,其聲請退還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1萬2,
573元,經核並無不合,是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書記官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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