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1號上訴人即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都會生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聯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聯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999萬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33萬7,8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育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