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654號原告 徐沛瀅 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 律師複代理人 劉睿哲 律師被告 蕭裕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兩造陳明已經達成和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家事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書記官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