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交簡字第10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闕文志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速偵字第10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闕文志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
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正:被告前於民國91年
間因酒後不能安全駕駛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1年度桃
交簡字第956號判處罰金銀元2萬元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竟仍不知悔改,再犯本罪,暨考量
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