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029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蔡麗莉 債務人得暘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增冠 人債務人 林淑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得暘企業有限公司、林增冠、林淑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得暘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林增冠、林淑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