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103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1038號
原   告  汪瑞品
被   告  范巧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8年9月3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3月6日及同年月15日分別向原告借
款新臺幣(下同)3萬元,合計6萬元,原告並於上揭日期分別
以其玉山商業銀行帳戶號碼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原告玉
山銀行帳戶)各匯款3萬元至被告指定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號碼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雙方約定被告應於107年6月30
日前清償全部借款,詎被告屆期未依約償還,屢經原告催討,被
告均不予理會,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利息等事實,業據提出原告玉山銀行帳戶轉帳記錄、兩造之LI
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列印本各乙份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
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即108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書記官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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