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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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弄15號上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執聲字第
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前犯搶奪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12月28日以法矯字第0960048184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8年2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楊真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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