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7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各案卷認除附表編號3犯罪日期欄所示「96.05.30」應係「95.05.30」之誤植,應予更正,其餘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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