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555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回復原狀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83號裁定,具狀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規定,應視為已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陳慧萍法官周群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書記官顧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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