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90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鄭仁壽律師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36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萬益
法官蔡建興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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