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7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7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等因搶奪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5日所為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貳、三關於論罪科刑應補充「被告乙○○、甲○○就前開竊盜及搶奪犯行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據上論斷欄關於適用法條應增列「刑法第28條」。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如有顯然誤寫或漏載,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已經宣示或送達後,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仍可由為判決之法院依聲請或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及據上論斷欄內有上開漏載情形,惟此漏載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齡方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