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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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重上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135號上訴人 黃立宏
顏玟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李隆盛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5年2月16日本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35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柒佰貳拾參元,並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裁定駁回。
理由
一、經查,本件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506,853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為142,7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正本10日內補正。
二、上訴人逾期未依本裁定補正者,即依法裁定駁回其上訴。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宋國鎮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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