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62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哲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於民國112年1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確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建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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