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285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林金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16,521元,及如附件中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