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57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政道具保人顏芯儀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字第1649號、112年度執聲沒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芯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政道前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一萬元,嗣由具保人顏芯儀於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十二日出具現金保證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李政道前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一萬元後,由具保人顏芯儀如數繳納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42號判決判處拘役五十日確定後,經聲請人依法傳喚通知執行,惟被告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經聲請人核發拘票拘提無著,復據聲請人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未果且被告現非在監在押等情,見卷附本院上開判決、刑事報到單、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112年刑保工字第0000000016號)及被告與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執行案件進行單、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宜 檢智清 112執1649字第1129016529號函暨送達證書、宜檢智清112執1649字第1129018125號函暨拘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警羅偵字第1120028419號函暨拘提無著報告書與現場查訪照片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院審認本件聲請於法有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九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魏翊洳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