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6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6354號債權人 吳俐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俊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明確釋明按年息百分之多少計算之利息及遲延利息。
二、明確釋明自民國幾年幾月幾日開始計算違約金。
三、債務人張俊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