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3年度營簡字第40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營簡字第401號

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洪健凱

被告鑫廣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冠霖

被告 陳盈璋 住○○市○里區鎮○里○○街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營簡字第401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協奇

書記官洪季杏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3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1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5,4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工商貸款契約書、京城銀行

連續保證書、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可佐,原告主張上

開事實,堪予認定。是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

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

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洪季杏

法   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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