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26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中補字第2611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凌志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宏偉 間返還借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