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63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4年間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96年度東簡字第3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
受刑人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要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查受刑人甲○○所犯上開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決確定後,已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減刑,並經本院於96年12月12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862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及前揭裁定附卷可稽。聲請人就受刑人同一罪刑重複聲請減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蕭家玲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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