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家調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8年度司家調字第107號聲請人甲○○
麗園大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離婚等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案件作業進行,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事項:請提出相對人之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等足資認定相對人身分及住所地之證明文件。
二、本件聯絡人:合調股書記官沈世儒(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372)。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呂凌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