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3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零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日以九十七年度毒偵緝字第二五○號、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八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可憑。惟被告尚有被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小包(驗餘淨重○‧○○五公克),因屬違禁物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附表二第二十九項)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八年二月十日,以九十七年度毒偵緝字第二五○號、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八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之白色結晶一小包,被告坦承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且上開白色結晶,經送鑑定結果,確分別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出具之高市凱醫驗字第一○一一四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一件在卷可按(見毒偵卷第二一頁),足證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一小包(檢驗前淨重○‧○一五公克,取部分鑑定用罄,檢驗後淨重○‧○○五公克),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違禁物,揆諸前述,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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