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1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116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伯強輔佐人即被告之母蔡秀芬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