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344號上訴人海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海灣國際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至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豐達 、 何豐文 、 劉南巖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58,0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0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書記官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