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1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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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21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就業保險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14號原告 張芝菡 被告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處代表人 徐玉雪 (處長)被告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陳益民 (總經理)被告臺北市政府代表人 郝龍斌 (市長)住同上被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人 王如玄 (主任委員)被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代表人 鄭淑貞 (院長)住同上被告最高行政法院代表人 蔡進田 (院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就業保險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7日以101年度救字第7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01年5月21日以100年度救字第7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原告仍表不服,對前揭駁回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1年
7月26日以101年度裁字第1565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在案。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蔡紹良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書記官簡若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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