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抗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不服羈押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651號抗告人 林乾祥 選任辯護人 姚念林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貪污案件,不服本院96年度抗字第651號,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外,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96年7月13日所為96年度抗字第651號裁定,正本雖載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字樣,惟該記載係屬誤繕,本件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1項但書規定得提起再抗告之法定事由,自不因有該誤載而認得提起再抗告,是本件仍不得再抗告。抗告人之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王梅英法官陳榮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劉麗芬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