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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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號原告 潘美玉
潘淑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
㈡、請提出被告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法定代理人欄位不可為空白)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提出定管轄法院之證明文件(如保險單或約定管轄法院之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書記官張孝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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