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3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393號原告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被告 林有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38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及其證據,均引用如附件原告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林有志涉犯本院105年度易字第381號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王凱俐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莊依婷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