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57號聲請人泛美視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育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0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淵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書記官古紹霖┌────────────────────────────────────┐│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35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華南商業銀│華南商業銀│104年5月11日│19,000元│ED0000000││││行新莊分行│行新莊分行│││││││ 呂學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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