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撤緩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撤緩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義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7年度執聲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義雄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訴字第一九五號刑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義雄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於民國104年12月22日以104年度訴字第19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提供200小時義務勞務,於105年1月18日確定在案,所定負擔於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履行完畢;嗣被告未於期限內履行完畢,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為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又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稱「情節重大」,係指犯罪行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是以法院於審查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之案件時,即不應僅以犯罪行為人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即必然撤銷緩刑,而應詳加審認其違反緩刑所定負擔,是否有上述立法理由所例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而足認「情節重大」,並足認有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之情事。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臺南地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9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00小時義務勞務,於105年1月18日確定在案等情,有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經受前揭緩刑宣告確定後,經執行檢察官命受刑人於105年5月11日上午10時許,向社團法人高雄市釣魚協會(下稱高雄釣魚協會)報到,並應於107年1月17日前履行前揭負擔完畢乙情,亦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5月2日雄檢 欽澤 105執護勞助20字第40632號函、105年8月31日雄檢欽澤105執護勞助20字第00000號告誡函暨送達證書、辦理社區處遇勤前教育暨機構訪查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又受刑人固於105年10月14日起至同年月15日止完成社區服務共16小時,然自後並未履行任何剩餘時數,且受刑人經受通知後,雖分別於106年4月13日、同年8月24日、同年10月31日均具結將積極至勞務機關履行勞務,然自107年1月17日止僅完成共16小時,亦有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4月17日橋 檢俊弟 105執護勞助38字第31090號函暨送達證書、106年6月2日 橋檢俊弟 105執護勞助38字第36442號函暨送達證書、106年7月5日橋檢俊弟105執護勞助38字第40477號函暨送達證書、106年10月3日橋檢俊弟105執護勞助38字第1069911117號函暨送達證書、106年11月13日橋檢俊弟105執護勞助38字第1069916153號函暨送達證書、106年12月5日橋檢俊弟105執護勞助38字第1069919710號函暨送達證書、107年1月2日橋檢俊弟105執護勞助38字第1079000074號函暨送達證書、106年4月13日、同年8月24日、同年10月31日受保護管束人應遵守事項具結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社區處遇工作日誌各1份在卷可參;是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而本院審酌受刑人本應積極按時完成義務勞務之履行時數,然本件受刑人均未履行前揭所緩刑宣告所命義務勞務之時數,且經執行檢察官多次發函告誡及通知後,受刑人仍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且經查受刑人於前開履行期間並無在監在押之紀錄,亦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然受刑人卻無故怠於完成上開緩刑宣告所命附負擔條件,基此足認受刑人確有「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顯有逃匿之虞」等情節重大之事由,由上可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予以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檢察官本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蘇千雅